状况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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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9 05:03:59
并不是说状况证物不能立证,只是律师(辩护方)一直是处于被动的局面,所以状况证物极易被(检察官)检控方推翻。
状况证物,只能证明事发当时的所在状况,例如什么时间什么人在什么地点。
上述条件只要符合几个就可以称之为状况证物,如果全部包含,少数情况下可以成为决定性的证物。决定性证物在于它能够确切的证明“做什么事”,加上之前提出的状况证据,应可以构成一完整的立证。
状况证据一般是为决定性证据所服务的,状况证据的使命在于,这件事只有在这个状况下才能发生。
例如逆转1-4,成步堂证明了狩魔豪当时可能在电梯开门时枪杀御剑信。这个可能性包括了以下几点:1.狩魔豪在当时电梯门开时有机会到那里 2.电梯众人皆已昏迷,可以被枪杀3.电梯中有枪。(之前的御剑怜侍开枪可能已被现场发出两发子弹所推翻)
在此种情况下只要能证明“开枪的人是狩魔豪”或“狩魔豪到过那里”就可以证明它的真实性。所以此案最后的证物是枪杀御剑信同型号的子弹,由此来证明狩魔豪曾到过。
之前提出的都是状况证据,一切都是建立在猜想之上,如果没有决定性证据来把它确定,它就仅仅是猜想。
状况证据如果被检控方所利用,情况则不一样。
例如逆转4-2的小刀,证明北木泷太当时持有那把小刀,换言之,即使宇狩是被手枪打死,如果辩护没有提出新的人在场,那么在场者只有泷太一人,亦只有他才有可能犯案。此处检控方使用状况证物,如果没有新的人物被提出,那么泷太即可锁定为犯人。因为证明用手枪的人是谁是辩护方的工作,检控方对此概不负责,检控方亦不需证明到底用什么手法杀死被告,还是那个原因:当时唯一可能杀死被害人的只有他。
思维有点混乱(汗...)希望你能...大概明白
再往后楼下的就别骂我了,确实说的有点乱,对不起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