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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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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第二章着重于森林的经营管理。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资源的监测,包括森林资源的增长和生态环境变化的追踪,特别是对重点林区的森林资源调查、档案建立和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其他地区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执行相应的调查和规划工作。

在制定林业长远规划时,遵循的原则包括保护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现有森林资源为基础,并确保与土地、水土保持、城市和村庄规划相协调。规划内容包括林业发展目标、林种比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植树造林规划。国家级规划由国务院林业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地方级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负责,下级规划需依据上级规划制定,任何调整或修改都需要原批准机关审批。

国家严格保护森林经营者的权益,经营者依法拥有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权、收益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者享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在进行工程活动如采矿、建设等占用林地时,必须遵循规定程序,包括提交用地申请、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并获取审核同意书,以及在占用后处理林木和恢复林业条件。临时占用林地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恢复要求。

森林经营单位在林地范围内进行特定工程设施的建设,如与林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种子培育设施、木材贮存设施等,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非林业用途的工程设施建设,则必须遵循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是2000年1月29日发布并施行。条例共七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三章分别为森林经营管理及森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