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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以动产抵押需要审查是否属于十日内新购入的动产

为什么以动产抵押需要审查是否属于十日内新购入的动产-第1张-游戏资讯-龙启科技

最高院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中规定,以融资方式出租动产的出租人,为确保租金的实现,就该动产在交付后十日内设立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可见,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也能获得如动产购买价金提供人一样的“价款超级优先权”。

出租人享有超级优先权的前提是因其提供的增信而使得承租人可支配财产增加。出租人所享有的超级优先权冲击了租赁物上在先登记的担保物权,因此,为平衡在先担保物权人、出租人利益,需要对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超级优先权适用范围进行必要限定。

1. 在先担保的类型为动产浮动抵押

《民法典》第416条在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于在该动产上在先设立的担保物权。在先设立的担保物权有两种类型,分别为固定担保和浮动担保。《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则进一步将超级优先权的适用条件为在先担保类型为“动产浮动抵押”。

究其原因,除了前文所述出于优化债务人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考量,需要打破浮动抵押中在先担保物权人的“位势垄断”外,另一原因是,若将“固定担保”纳入在先担保的类型,则会增加固定担保的担保权人的审查负担,不利于交易效率的提升。

融资租赁关系中欲在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需要在正式设定权利前,审查该动产上是否设立了出租人的超级优先权,即便暂时未予设立,也需在动产交付承租人后等候10日。[9]因此,这也将导致除了提供价款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会在该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时增加过多限制和负担,整体上不利于交易效率的提升。

2. 售后回租中的出租人应当不享有超级优先权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交易模式。虽然《民法典》并未在融资租赁合同章节对售后回租模式进行专门规定,但是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的常见形式之一,已为司法实践所承认。《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在规定出租人的超级优先权时,并未明确将售后回租中的出租人排除在外。有学者认为,售后回租这种交易模式并未带来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增加,因此出租人并不享有超级优先权。